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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程序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30-09:32  【字体:  
 

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三条的规定,“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二、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条件: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所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四、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程序:申请——受理——核准——发放

第一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分局(所)领取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同时准备本程序第三条所列的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相关文书材料,经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分局(所)受理人员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经营散装食品的或有《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工商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步:领取《准予许可通知书》,凭通知书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直接领取许可证。

 五、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期限: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许可机关: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

 

 

附件:1.《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

2.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3.食品流通收据类文书

4.食品流通通知类文书

5.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6.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类文书

7.食品流通许可注销类文书